一、二个监护人都同意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是:
(1)医学标准,即从精神医学理论出发,对精神疾病作出诊断。
(2)法律标准,即从法律角度出发,评定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和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应指明精神症状对理智的破坏程度、精神不健全及其缺损的程度。
二、监护人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享有如下权利: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因此,非监护人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
三、监护的种类有哪些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依相关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在确定监护人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可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监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约定监护
约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个或数人行使监护职责的监护。根据相关,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规避法律、推脱责任为目的而约定的,该约定无效,仍应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负监护责任。
因此,同一家庭也不一定是同一监护人,再婚家庭中可能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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