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女职工在“三期”内的权益不受侵害。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三期”届满为止。另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间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边和合法合规的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呢?给您接着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尽管已经缴纳生育保险并在执行当中的,用单位仍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女职工存在第39条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可能确有存在,但作为劳动者一方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做作出的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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