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0:10:50 174 人看过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涉外劳务派遣与境内劳务派遣的区别包括什么

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律法规。3、合同内容不同涉外劳务合同的三个合同都会受到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内容就不尽相同;而境内劳动派遣,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必备条款有明确的规定。4、收取费用不同法律规定,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而境内劳动派遣,劳动法规定是免费的。5、责任承担不同涉外劳务中,经营公司处于服务和管理的地位,其性质属于中介,法律规定只是协助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而境内劳动派遣,规定可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6、诉讼地位不同涉外劳务纠纷中,经营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而境内劳动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列为被告。7、诉讼程序不同涉外劳务纠纷,就是经济合同纠纷,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起诉;而境内劳动派遣劳动纠纷必须经过。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0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公司,从其雇佣公司向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雇佣形式。劳务派遣的雇佣是中国企业雇佣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临时工作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根据法律规定,雇佣者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职场,在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佣者内公示。同时,雇佣公司使用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雇佣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
    2023-08-18
    180人看过
  • 聚焦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流行的原因
    劳务派遣三方共赢《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范,其充分说明了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意义在于更好的保护三方权益,即用工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中重新定义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按所在当地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构建了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同时也有利的促进了劳务派遣业的发展,使得劳务派遣行业迅速进入有序的快速发展轨道。名词解释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
    2023-06-10
    68人看过
  • 呼和浩特劳务派遣工管理暂时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2023-06-18
    367人看过
  • 异地劳务派遣协议中如何规定劳务派遣范围和酬薪
    跨地劳务派遣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承担以下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义务。二、接受异地遣工吗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异地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缴纳的方式是:(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务派
    2023-03-30
    410人看过
  • 劳务派遣新规“破题”
    临近春节,单位在发年终奖、年货,但是徐妍却有些暗自神伤,因为这些跟她没关系。2009年大学毕业的徐妍,进了一家大型国企,但身份却是不享受该公司福利的二等公民。因为她并不是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由第三方派遣公司派来的,同工不同酬。徐妍的境遇有望得到改变。近日,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已经提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望春节后出台。一位参与该办法研讨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后劳务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解约和欠薪问题由谁来解决,都将有明确的规定。职场二等公民建筑行业里出现的被派遣工劳务纠纷事件最为集中。公益律师张志强说,这个行业的被派遣工劳务纠纷约占全部劳务纠纷总量的三分之一。派遣工并不仅仅存在于外来务工人群。劳务派遣人员已经从以往的建筑工人、保安等岗位延伸到了航空公司、银行等我们周围的各行各业。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徐妍的工作是在某大型国企营业厅负责接待办理业务的顾客。徐妍对记者说,她所在的营业厅共有6
    2023-06-09
    464人看过
  • 劳务派遣新规即将出台规范派遣用工
    政协委员、中国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某起透露,全总、人保部等部门已对此劳务派遣做出调研,拟出台相关补充政策。全总、人保部等多个部门正在研究磋商,可能通过出台补充政策来规范这个用工形式。张某起透露,解决劳务派遣的现状,首先是通过立法来解决,比如颁布规章,行政规范,对越轨行为进行规范,目前,各部门在做调研,具体的操作方式还没有确定。同时,张某起建议,有关部门能不能采取一些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比如,每年给用工单位一些指标,可以将表现好的劳务派遣工转正。权益得不到实现张某起委员全程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其中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有10条。首先对于岗位的描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为避免出现一些弊病,也有禁止性的规定,比如不得逆向派遣。还有就是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享有与正式工同等的劳动经济、文化、教育、民主的权利等。张某起说。但不得不承认,现在劳务派遣存在滥用问题。张某起说,多数岗位和辅助性不符,已经用在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的规定
    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的规定如下:1、如果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会依照相关规定罚款。之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2、有两年的过渡期,总的精神就是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平稳过渡,逐步达到劳务派遣员工在10%以内的要求。因为有两年的过渡期,对被派遣员工短期内就业岗位不会有太大问题,企业的用应对方式是:留一批、转一批、包一批、退一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
    2023-08-09
    46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年休假有规定吗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超过其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少于其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的年假天数。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和单位的正式工待遇方面是完全一样的,根据《新劳动法》规定,派遣员工与正式工必须同工同酬,如果出现不同待遇了的话,你完全有权利找到相关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2023-08-08
    44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安排本单位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招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名称一般使用北京市劳务服务社,经营范围统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兼营其它业务的,其经营
    2023-08-17
    271人看过
  •  有关跨地劳务派遣的酬劳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否则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扣发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减少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越不同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可以在行政区域内,而且可以跨区域的。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扣发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减少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法:跨区域劳务派遣劳动报酬规定劳动法中的跨区域劳务派遣劳动报酬规定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有所提及。该规定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报酬应按照用工地标准执行,但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同时,
    2023-08-22
    98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一般有时间规定吗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劳务派遣合同种类和期限如何确定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合同种类和期限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订立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但考虑到劳务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做出了特别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任何限制,将会使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从而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可以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务派
    2023-04-03
    287人看过
  • 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和管理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
    2023-07-05
    237人看过
  • 沪国企规范劳务派遣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精神,上海市国资委已经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系统内国有企业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具体内容包括: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三性岗位、施行规范统一的薪酬分配体系、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履行义务能力等。根据《意见》,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和企业、岗位特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明确要求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应以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比例。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将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纳入同一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体系,破除工资分配中的二元结构,按照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岗位、资历、学历、技能和绩效等因素,建立企业员工正常工
    2023-06-09
    38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吗?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一、用人单位能不和劳务派遣员工续签吗用人单位能不和劳务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派遣工合同只有固定期限可以签吗派遣工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
    2023-06-25
    18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局怎么认定行为是劳务派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4
      劳动局通过审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时,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检查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知道是否为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出台,劳务派遣工是否有转正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8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
    •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发布时间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3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2、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
    • 新劳动法劳务派遣的规定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怎样界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
    • 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务派遣义务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2
      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