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有瑕疵造成损失须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5:00:21 499 人看过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因产品质量导致他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橡塑制品厂退还贸易责任公司货款4200元,并赔偿损失19000余元。

2009年5月,贸易责任公司经某业务单位驾驶员介绍,说贮气囊可以装双氧水。于是,贸易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被告单位出售贮气囊,遂通过电话与橡塑制品厂的厂长取得联系,且橡塑制品厂厂长介绍贮气囊可以装双氧水。双方谈妥价格后,贸易责任公司在支付4200元后从橡塑制品厂购买了1只40吨的贮气囊。年5月23日原告从化工原料经营部购得38.38吨的双氧水,价值22000余元,货到当天卖了15.25吨,还余23.13吨双氧水全部装入了从橡塑制品厂处购买的贮气囊中,并存放在承租的化工厂厂房中。2009年6月12日下午,化工厂工作人员发现存放原告双氧水的房间冒烟了,便打电话通知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随后赶到现场,发现贮气囊开口胶破裂,23.13吨双氧水全部泄露。6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打电话给被告单位的厂长,要求来人处理贮气囊泄露事宜,而被告一直未派人处理。由于被告出售的产品贮气囊存在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了产品之外物品的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款4200元并赔偿23.13吨双氧水的损失19000余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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