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昨天获悉,祁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北京市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无子收养弟弟孩子
据检方指控,2013年11月14日凌晨,在朝阳区暂住地,祁某因养女谭某某哭闹,遂摇晃其身体撞击硬物,致其多处头皮下出血,骨多处凹陷性骨折,造成脑损伤死亡。祁某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检方认为,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同时表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祁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现年39岁的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她的丈夫谭某见妻子患病,婚后也一直没要孩子。另一方面,谭某弟弟与爱人已经有了三个孩子,2012年第四个孩子出生,见兄嫂无子女,便决定将新生儿交由他们收养。不过嫂子祁某对这一决定并不满意,只是碍于丈夫执意要求,才勉强接受养女。
烦养女哭闹摇晃孩子
庭审中,祁某辩称自己没有杀死养女的主观故意,孩子头部的伤不是她造成的。事发前几天,丈夫出差,我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案发前一天晚上,我和孩子一块躺在床上睡觉。大概在凌晨2点多,她从床上掉了下去,哭了几声,我就被吵醒了。祁某说,当时感到心里特别烦躁,就下床拽住孩子前面的上衣摇晃了两下,使孩子的头部撞到木柜子上。前后撞了两下,但声音很轻。祁某回忆说,此后她上床待了四五分钟的时间,听不见哭声了,就下床抱孩子,但摸到孩子后脑的时候,发现后脑软了。
此时祁某害怕了,赶紧打电话给丈夫,不过并未说出实情,只是称孩子出事磕着了。谭某让她妻子赶紧打120,孩子被送到医院,无奈未能抢救成功。祁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摇晃孩子身体的时候特别烦躁,还打了孩子两下,她也不知道为什么要那样做,我听到有人在跟我说话,好像在对我发功。
被判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鉴于祁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以及案中的具体情节,对祁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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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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