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一般法院都会支持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
1、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提供担保;
2、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作出裁定;
3、如过裁定作出保全措施,就会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财产。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案例
2008年7月30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王家坤驾驶车主为被告张大军的贵A1012022号变型拖拉机经过贵阳市北路众成混凝土公司工地路段,由于被告王家坤操作不当,挂到该工地围墙,致使围墙坍塌,砸伤正在围墙下方休息的原告,致原告头颅及胸腹部多处重伤,当日,原告即进入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至2008年8月17日,由于二被告人不愿承担责任,原告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而不得不提前出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8年8月27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后续手术费、治疗费等损失,为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被告张大军所有的暂扣于贵阳市交警一大队的贵A1012022变型拖拉机一辆进行保全,要求贵阳市交警一大队不予放行。
由于种种原因,原告一直没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等原告决定起诉时,交警那里只有两天的时间就要放车了,所以,必须赶在交警放车前将车子保全下来,否则以后的判决将无法执行。诉讼保全需要提供三万元的财产担保,原告自己没这个能力,由于该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工伤情形,原告所在公司怕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便积极支持原告起诉车主及驾驶员,不仅承诺垫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还愿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我接案后,当日便赶写出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整理好材料,拿到法院去立案,案子很顺利地立起来了,可立案庭不收诉讼保全申请书,说要等案子到审判庭后再直接交给承办法官。我想也罢,反正我们这边财产保全担保的手续还没办下来,就明天再来吧。从立案庭出来时,时间已是下午五点钟了,为了赶时间,我决定马上去原告所在的公司办财产担保手续,由于公司所在位置较为偏远,我先跟公司有关负责人员联系好,再打的过去,等到达公司,时间就是下午五点四十了。公司一开始准备拿一台价值十几万元装载机作为担保,考虑到法院那里不便控制装载机,我便建议公司提供没有经过抵押的办公车辆进行担保,那位负责人想了一会,同意以公司所有的价值约人民币九万元的贵A-J8311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于是,他找出购车发票,再以公司名义出具一个担保函,两样东西一齐交给我,担保所需的手续就算齐备了。
第二天,我和原告亲属到法院立案庭询问案子在哪个庭哪个法官手里承办,立案庭告知交由民三庭席法官办,到民三庭席法官办公室询问,得知席法官出外开庭去了,不知何时回来,这可如何是好呢想了想只能找民三庭庭长反映下特殊情况,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结果得到的答复是,保全的事必须等席法官回来再说,且只能活封,不能死封。既是如此,就等席法官回来吧,于是让原告亲属给交警打电话,请求再宽限一点时间,交警同意了,但只宽限一天。当天分时段拨了五六次席法官办公室的电话,与席法官同一办公室的其他法官都说他还没回来,财产保全的事情就被拖到第三天也就是最后一天了,第三天一早,法院刚上班,我和原告亲属就到办公室找席法官,谢天谢地,席法官终于出现了,可当听到我们说的是交通事故案件时,席法官立马说搞错了,交通事故的案子应该由民一庭办,我和原告亲属赶紧到立案庭询问,立案庭说确实搞错了,是由民一庭韦法官办。怎么会搞错了呢?要知道我们的时间有多么的宝贵啊!我和原告亲属非常气愤,却又无可奈何,只得马不停蹄地跑去民一庭查看,民一庭告知案子还没交过来,我们又赶紧去找书记官室,书记官室没人,等了约半小时,书记官来了,把案子找出来,跟我们一起送到民一庭去,谁知这回刚刚还在的民一庭庭长又不见了,办公室门紧闭,找承办的韦法官,韦法官也不在,于是书记官又把卷宗拿了回去。怎么办?我们都有点急了,合计一下便决定去找分管副院长,进办公室一看才知道分管副院长是个女的,从执勤保安那里得知她姓张,张院长态度非常和蔼,听我们说明情况后,她立即联系民一庭杜庭长,并要杜庭长联系韦法官为我们办理财产保全,见张院长如此帮忙,我和当事人十分感激。在张院长的关照下,杜庭长很快出现了,韦法官有事不在,便临时换了个在办公室的张法官,卷宗终于从书记官手里递到杜庭长手里,再从杜庭长手里递到张法官手里,办到这一步,时间已从上午九点走到了下午四点半,再有半小时交警就要下班,估计时间是来不及了,便让原告亲属与交警联系,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其无论如何将车留到第四天早上,还好,交警又同意了。张法官看过卷宗后,一开始不同意让交警继续扣车,只同意查封车辆户口,后考虑被告赔偿能力有限,加之原告亟需继续治疗,还是给出了个查封被告车辆的裁定,同时出了个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交警继续扣车,不予放行。张法官制作好这两个司法文书后,时间刚好五点,交警、法院都该下班了,于是张法官把文书交给我,让我第二天代为送达到交警队。
立案后的第四天,也就是张法官制作财产保全司法文书后的第二天一大早,我便把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到交警队,交警队在送达回执上做了签收。做好这一切,走出交警队,我长出一口气,感觉非常释放,非常轻松。
事实证明,财产保全是非常及时而必要的,本来被告一直在逃避责任,在得知车辆被法院查封后,被告很快主动提出和解,两天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现金两万元,原告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此后双方两清,再无纠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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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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