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审范围
(一)法律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二)民事诉讼范围的历史
1、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限制。即上诉审法院既审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
2、确定的事实是否有真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上诉审范围的规定也参照了苏俄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另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仅限于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较多。
3、如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限于对下级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案件的事实部分是以地区法院作为终审,上诉法院一般不予审理。这种二审只作法律审而不作事实审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无法在上诉审中得到纠正。我国从民诉法(试行)到新民诉法的变化是一个转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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