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考核管理办法》等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饶市范围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自下文之日起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分别追究直接、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行政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确有明显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三)其他范围: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单起赔偿在10万元以上,其他医院在8万元以上,不包括医药费减免)的医疗纠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疗纠纷、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州区范围内市直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疗纠纷、事故的受理、报告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本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医疗纠纷、事故的调处,并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终结后15日内将医疗纠纷、事故的诊疗经过、争议焦点、核实情况、事故等级、赔偿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对责任追究对象的行政追究意见,一并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情况及医疗机构责任追究意见的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判定,作出该起医疗纠纷、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一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五章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一条一、二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视情节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工资也作相应的调整,2至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三、四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1至3个月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政责任追究
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责任医疗机构和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及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其他范围行政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导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上访、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除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责任医疗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医疗纠纷、事故;(1)追溯追究相应级别纠纷或事故的一切行政责任;(2)给予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所有医疗事故,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和全市季度、年度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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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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