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22:38 488 人看过

国药监械[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

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二、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

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

诊断功能。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

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二、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自2001年12月26日起,已停止审

批;已经审查批准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零二年一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医疗器械广告有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1、医疗器械广告包括哪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对医疗器械广告的范围作出明确指示,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他相关物品的广告,其中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属医疗器械广告范畴。2、医疗器械广告须遵循哪些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可刊登、播放;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使用说明为准,此使用说明必须是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此外还需注意的内容有: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例如疗效最佳、保证药到病除等;不得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类似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
    2023-06-08
    277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包括哪些?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2023-04-23
    182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9种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无依据的研究发现、家庭必备以及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和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局昨天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将从5月20日起施行。三部门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其中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的包治百病;声称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含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承诺性用语;含最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排他性的用语。同时,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家庭必备、处于热销、抢购、试用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出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6日以国药管械[1999122号发出《关于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颁实施以来,各地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严格规范市场医疗器械广告,协助查处违法广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与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不符的问题,少数医疗器械广告存在着超范围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了医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形象等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问题;不有一些报纸、刊物发布未经审批的虚假的医疗器械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另外,省、市之间还存在掌握广告审查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认真总结《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提高广告审查水平,加强广告监督的力度,我局拟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2023-04-24
    378人看过
  • 广播电视医疗机构与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广播电视医疗机构广告审查标准如下: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5)法
    2023-04-24
    212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准则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循的准则是:(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1、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2、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3、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4、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5、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
    2023-06-07
    233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其它医疗器
    2023-04-24
    345人看过
  • 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申请
    申请分类界定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为第一类产品的,告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分类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备案人可根据确认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15日比较广告的界定与分类我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那么具体什么是比较广告我国的广告法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欧共体《比较广告议案》的解释:任何广告无论以何种方式,或直截了当,或以间接方式,或以某种隐含暗指的手段,涉及自己的竞争对手,或提及了其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即构成了比较广告。从比较广告是否明确直接涉及竞争者的名字来看,比较广告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
    2023-08-17
    332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范围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或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均应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二、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形式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2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的要求、备案操作规范等内容,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要求和备案操作规范的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品名举例、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等相关内容1.实施备案的医疗器械,应首先根据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通过与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内容综合判定产品的归属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2.根据所属类别,应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
    2023-06-06
    343人看过
  • 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相关知识点一、从事广告行业能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二、能否用教
    2023-06-12
    224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20日施行
    介绍医疗器械功效不得出现9类情形本报讯(记者贾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20日施行,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9类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的内容。《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
    2023-04-24
    95人看过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粤卫[2003]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粤工商[1999]联字1号)及省编办《关于批复省卫生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承担医疗广告内容审核的职责。各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证明》(式样见附件)的申请(一式6份)后完成初步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将《医疗广告证明》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逐级寄送或申请人直接送达省卫监所受理发证科(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94469702、84469270)。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监所应按照有关规定
    2023-06-12
    235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日期:1998-1-18执行日期:1998-1-1《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4日以粤府〔1995〕54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未经批准,未领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违反规定,转让、转借、出租《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的,由县级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1年内对原企业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06-05
    58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营口关于医疗广告审批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1
      在营口市,如果想要投放医疗广告,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营口医疗广告审批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接下来的内容,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国家对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分类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医疗器械系指境内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境外医疗器械系指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 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处罚是哪些?相关的规定是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6
      【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 舅X在出售医疗器械,关于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