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一书两证”的办理、发放。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项目按下列时限执行: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处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处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处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方案审查通知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处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经上级审批同意的,3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10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处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后2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10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建设项目验线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验线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验线。
(七)、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规划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排验收。验收合格的,2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证件。
(八)、需特事特办的项目,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随到随办。
第四条上述时限是指办事的最后期限,提前办理完毕的项目,由市(区)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户)。
第五条审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在上述规定办理时限内,由市(区)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2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户):
1、单位有违法建设,没有处理完毕的;
2、应拆迁房屋未按期拆除或地界、权属、建筑间距等矛盾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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