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程序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7:33:22 321 人看过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正确程序

1、建设项目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土地征收申请、审查——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决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计算被征收的耕地的补偿款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各地区有其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十五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集体土地征收应重视补偿

七日谭

黄栀梓

据报道,国土资源部上半年已开始组织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是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化解征地矛盾。年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有关方面又修订了《土地管理法》,为建立集体土地征补法规创造大前提,而此番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无疑是遏制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征收征用、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在更大范围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举措。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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