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可以按过失致人死亡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其中并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向交警部门报案时,交警部门往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推给派出所或者事故发生地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处理。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警部门处理还是由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非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不涉嫌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涉嫌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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