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时候,我国大部分银行还是手工签发汇票,银行接到汇款人提交的汇票委托书,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或收点现金。签发行和兑付行通过联行往来汇出汇款科目结算。当时的联行往来一般通过邮寄的方式,银行有专门的联行信封,但这种方式比较慢,而且也怕邮寄途中丢失。因此汇票上一般填写兑付行的行名和行号。主要规定有:
﹙1)签发跨系统转帐汇票,兑付行名称和跨系代理兑付行名称可以不填,但必须填明兑付地名称。
(2)签发限额(当时规定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不分系统内外),均应在汇票上填明兑付地指定兑付的银行名称和行号,同时签发行应于当天(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向指定的兑付银行按规定格式拍发核对电报。
九四、九五年以后,随着电脑的普及,银行逐渐用多用户电脑记帐代替了手工记帐,银行各支行之间也逐渐联网,由刚开始的市联网发展到现在的全省联网,这样,虽然签发行签发汇票和兑付行兑付的基本核算手续没有根本的变化,只是把以前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换成了清算资金往来类似的科目。但联行资金的结算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取消了以往的邮寄方式,直接通过网络清算,当天兑付汇票,当天清算汇差,缩短了联行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九六年,《票据法》出台,签发汇票的主要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1)签发行不得为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签发行为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签发的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签发行或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
(3)签发50万元以上的大额银行汇票,需要向人民银行移存资,移存资金的方法、时间以及大额银行汇票的兑付和结算,必须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展已成为多余,于1997年12月1日随着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实施而被取消。只有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从我国签发汇票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在手工签发汇票时期,由于填写兑付行行名和行号或兑付地名称,失票人可以有一确定的付款地,三种制度是适用的,而现在由于非现金银行汇票取消了填写兑付行和兑付地的规定,没有了确定的票据支付地,三种制度的法律规定已成为海市蜃楼,只能看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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