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至少包括五大方面。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点。在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还习惯大包大揽的情况下,一部分政府管理行为,是难以进入行政救济渠道的,这也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一个潜在制度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扩大行政救济范围,明确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侵犯,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救济范围。
这意味着诸如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非自治性行为、学校行使公权力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等,都可以纳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诉讼一时做不到的话,行政复议领域可以率先实现。
其次,审理组织要改变,要按照保证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诸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努力解决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问题,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中心,统一审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机制是急待修改的第三方面,灵活多样将是修改的目标。据透露,今后将通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式,吸收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和外部力量参与审理案件,提高社会公信力;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努力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个要修改的地方是,按照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结案方式,追求更有弹性更合理,进一步完善撤销、变更、申请人主动撤回、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
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是要修改的第五方面。
以上就是对2018年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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