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转管辖是否合法
在大多数状况之下,工程合同纷争均可通过约定方式设定管辖权。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一般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然而,倘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存在歧义,则通常适用被告即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若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话,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如下:
1、审核并签署结算书;
2、调解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并处理索赔;
3、根据工程进度配备监理人员,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报告。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降低了工程造价,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
2、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
3、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
4、减少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包括: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总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转管辖是否合法”,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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