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二、办理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请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市规划国土委网上窗口(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初审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最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专家评审
初审合格的,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合格的,准予许可,管理局与复垦义务人、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评审不通过的,不予许可,管理局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要求。
5.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公告
管理局在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公告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及有关事项。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办文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申请提交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登记后将自动生成电子版《业务回执》。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业务回执》。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受理
(1)检验材料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天按照收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电子版《业务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电子版《不予接收材料说明》。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业务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接收材料说明》。
(c)窗口工作人员检验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是否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符合申请资格、材料要件齐全的,在办文系统中予以登记;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不予以登记。
(d)收件转办。窗口工作人员完成收件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业务审查部门,办文系统申请编号连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2)补正材料
(a)业务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业务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b)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业务审查人员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看和打印《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经业务审查人员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检验并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经业务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系统登记及归档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审查方式确定
采用现场检验和审批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1.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情况;
4.土地复垦的预防控制于复垦措施情况;
5.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7.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等。
审查结论准予许可的,负责审批的管理局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不予许可的,负责审批的管理局书面复函说明补正要求。
审查报告名称无。
审查材料清单1.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业务申请表。
2.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其他附件和附图。
4.材料的电子光盘。
表3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情况;
4.土地复垦的预防控制于复垦措施情况;
5.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7、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等。
审查要求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审查程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规划委员会各管理局初审、专家评审。
审查方法书面及图纸审查。
审查判定标准1.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3.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4.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5.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6.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审查结论1.准予许可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2.不予通过的,复函说明补正要求。
2)特殊审查
无。
4.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决定。
(2)证明制作。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加盖审批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复函说明补正要求。
(3)决定公告。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告审批结果。
(4)证明送达
(a)送达人员自完成证明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15日的,即视为送达。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区委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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