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逮捕的标准有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4 14:40:17 154 人看过

一、一般逮捕的标准有哪些条件

逮捕的条件有:(应当同时具备)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这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或行可能被免除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一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也不应当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分人,如果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刑事案件处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报案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

三、检察院批捕是不是一定要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并不一定会判刑,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的情形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如果逮捕后判处被告人无罪的,被逮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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