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隐名股东的风险:
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所有转让手续)其持有的股权给第三人,则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将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但是有些事情显名股东是控制不了的。比如显名股东之前是已婚,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另一方主张其持有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综上,对隐名股东而言,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尽量不要让他人代持股。万不得已,必须代持的,代持协议尽量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均包括在内,尽量规避风险,或者做到即使有风险也有救济途径。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风险:
隐名股东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一旦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可能会以自己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债权人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债务。
一、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
(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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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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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权界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9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进行公示,且登记的股东应与实际的投资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实际存在中,却并非如此。挂名股东、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常出现的概念。 挂名股东,通常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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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怎么进行显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应满足哪些条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3实践中,有些实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那么隐名股东怎么进行显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应满足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