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都市人群越来越无暇照料自己的生活,家政服务行业便在此时应运而生。经过数年磨合,这个行业日趋成熟,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矛盾的产生,特别是在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如何保护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受理了一起因保姆坠楼身亡,亲属状告雇主索赔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4年11月,焦某在刘某家中擦玻璃时坠楼死亡。焦某死亡后,刘某委托朋友积极处理焦某丧葬事宜,并为其支付了二万余元的费用。此后,焦某的亲属认为焦某的死亡给其亲属精神造成了伤害,故起诉到朝阳区法院称焦某是刘某家的保姆,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某辩称:其与焦某原为家庭帮工关系,但2004年9月后其已将焦某辞掉,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因焦某一直掌握自家的钥匙,且焦某出于感激仍来其家中走动,有什么活就干点。事发当天,其曾明确告知了焦某不要到外面擦玻璃。事故发生后,其亦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积极处理,并为其家庭提供了二万余元的经济帮助。其认为自己对焦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而且自己也尽到了相应的人道义务,故不同意焦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刘某未对家中没有护栏的南窗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焦某亲属一次性受到的损失。焦某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对其死亡负有过失,鉴于焦某的过失,刘某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因刘某不存在恶意侵权,且事故发生后也在积极地处理焦某的丧葬事宜,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对于焦某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刘某赔偿焦某亲属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不准,双方并非雇佣关系,在发生伤亡的时候双方已不存在保姆服务关系,且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过高,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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