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特点
其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其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其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当然,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依民法典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三、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法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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