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1、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有以下: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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