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09:32:14 431 人看过

一、九江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哪些证明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材料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4、律师变更机构承诺书

二、九江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办理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许可职能部门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执业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7、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的《律师执业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许变更并告知不予变更的理由。

三、九江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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