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明确:协议中规定股东资格丧失需要什么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9:16:03 194 人看过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及部分高级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持有条件认可态度,但设定的具体条件不尽一致。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隐名股东应满足下列条件方认可其股东资格:

1、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2、公司已经认可隐名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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