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周某在鹿城一寿司店消费,结账时该店要另收2元的茶芥费,周某当场拒付,该店改为茶位费予以收取。周某认为吃一碗海鲜面,既没有喝茶,也没有吃芥末,连酱油醋也没碰,竟要多付2元钱,觉得是花了冤枉钱,遂向鹿城区消费委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消费者来消费寿司,都要用芥末、喝茶,不论要多少、要或是不要,均收2元钱,而且在桌子上已标明茶芥费2元/位,告知在先,属于合理收取;至于在账单开茶位费,是周某没消费茶芥和茶、不愿支付茶芥费而改成茶位费;来消费就要坐位的,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收茶位费,应属于合法行为。后经鹿城消费委调解,经营者才愿意退还茶位费2元,补偿消费者来回路费,并向消费者道歉。
点评:此案是店规、潜规则引发的消费纠纷案,经营者对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实施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声明等必须合法、合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侵权责任的内容无效;本案店方另列茶位费不合理,消费者到餐饮店消费,店方应当按照商业惯例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茶位应当属于配套服务范畴,店方不应该主张另收茶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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