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变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证将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可以看出,在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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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能不能不按用途使用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9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不能不按用途使用。 在生活中很多借款合同都是让写明借款用途,不知道借款用途就有很多的未知性,不知道借款人要借钱干什么,,风险性就大增,所以很多人都要写明借款用途,那不遵守合同上写的借款用途有后果吗。必然是有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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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是哪方开具的欠条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9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