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13]40号文件实施后参保职工如何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南宁市参保职工张女士,1964年10月出生,原国有企业职工。2006年10月,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为20年,其中视同缴费13年,实际缴费7年,按照文件规定,张女士达不到“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要求,还需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也可选择逐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选择逐年补缴,只能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参保职工要算医保缴费年限吗?
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实施前已退休,并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者,不需要重新审核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南府发[2013]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根据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规定,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施行前退休的,按照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施行后退休的,按照南府发[2013]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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