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xx系万年县湖云乡xx村委会新屋村小组雇佣为本村操作电排没有资质的农村电工。2005年7月31日,本村村民朱xx、朱x煌、朱x良(以下简称三被告)与吴xx商定用本村电排帮其三人合伙承包的相邻村的约12亩左右稻田灌溉。其中电费由使用者支付,工资另外计算。8月1日上午,吴xx在操作电排抽水的过程中,不慎被电动机皮带打伤大、小腿,掉进电排旁边的水沟中,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朱xx、朱x煌给付了原告陈木英10元钱。原告陈木英(死者之妻)、朱百花(死者之母)向三被告索要赔偿款未果,遂于今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吴xx受伤死亡的医疗费等共计11万多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以吴xx受雇于新屋村、所抽之水也经过了朱炳和的稻田其也受益为由,申请追加新屋村小组及朱炳和为共同被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xx与朱xx、朱x煌、朱x良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抑或其他。因此形成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xx与朱xx、朱x煌、朱x良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理由是吴xx操作电排受三被告指示,有特定的工作地点并由三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xx与朱xx、朱x煌、朱x良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由于操作电排是一种技术性服务,抽水的设施不是三被告提供,吴xx是利用自己受雇于新屋村小组操作电排的机会,才得以操作电排为三被告承包的稻田抽水,只是交付劳动成果,不受三被告的监督、控制,所以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但由于吴xx没有取得电工专业资质证书,作为定作人,三被告人选任吴xx操作电排抽水是有过失的,故应当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xx受雇于新屋村小组操作电排,三被告系本村村民,为他们承包的邻村稻田抽水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他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身亡,新屋村小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三被告在本案中既不是雇主,也不是定作人,而属于受益人,在原告未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可适当予以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要厘清雇佣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提供劳务,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是承揽人提供技能十劳务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只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的标的不同:雇佣中以劳务为合同标的,而承揽中以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即它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只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承担责任条件不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吴xx与三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电排是为本村抽(排)水使用的,属地域服务,尽管三被告是本村村民,但吴xx在未获得村小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为三被告承包的邻村稻田抽水超出了服务范围。因此吴xx为三被告抽水的行为并未构成与村小组存在雇佣关系。既然在此事件中吴xx与村小组未形成雇佣关系,那么他与三被告之间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从本案可以看出,电排不是三被告提供,再加上操作电排是一种技术性劳务,何况吴xx在操作电排的过程中,不受三被告的指挥管理,他只是负责给三被告承包的稻田抽水,即交付劳动成果,因而吴xx与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三)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操作电排属电工作业,由于吴xx没有取得电工资质证书,作为定作人,三被告对承揽人吴xx的选任存在着过失,现吴xx在从事承揽活动中受伤死亡,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新屋村小组是电排的所有权人,对电排疏于管理,在没有配备、安装电动机皮带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即聘请或同意没有取得电工资质证书的吴xx操作电排抽(排)水,存在着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对吴xx的受伤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xx在没有取得电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即操作电排,且在操作过程中,麻痹大意,没有充分意识到电动机皮带在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运转的危险性,以致自己被皮带打伤,因此,吴xx对自己的人身伤亡结果存在着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三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朱炳和在吴xx为其三人合伙承包的稻田抽水的过程中获得利益,故三被告要求朱炳和也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
怎样判断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02人看过
-
请人拆除旧房,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440人看过
-
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判定标准
490人看过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法律依据
264人看过
-
找人帮忙拆房子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427人看过
-
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26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什么是承揽关系,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完成一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
-
收购站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3就你介绍的情况看,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雇佣关系,收购站的老板直接雇佣的是A,因为A不能独自完成工作,就找到你父亲,而且该老板对你父亲一起来从事这项工作没有表示异议,应该视为该老板和你父亲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按照雇佣关系,你父亲有权要求收购站承担赔偿责任,再退一步讲,即使不构成雇佣关系,你父亲是为该收购站工作,作为收益人的收购站对你父亲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
-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5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两方当事人基于完成肯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分别于聘用关系,它们有以下差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肯定的工作并托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事实上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的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在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的数额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
-
承揽合同是职工与雇佣关系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6承揽合同应当属于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就是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劳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然后定作人支付报酬。因此承揽合同应当属于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