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指在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现状和问题产生的体制背景、内在动因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国有企业、国有专业银行和国家财政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主要着眼于国有企业的过渡负债和银行——企业间不良债权,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在相关配套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育的条件支持下,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调整,以明确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治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重建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核心问题,一是由谁来主导重组,即重组的主体,二是依托什么样的机制来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的过程无论多么复杂,重组者的定位与培育、重组所依托的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及其耦合,都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各界提出了许多债务重组模式,按重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以银行为主体的重组模式,以财政为主体的重组模式,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重组模式。本文将对这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1.以银行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内容是用银行呆帐准备金或银行的资本金冲销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的债务,即银行销债。
1.1银行销债的理论依据及内容
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一方面带有很浓的财政投资色彩,另一方面相当大的比例已形成事实上的呆坏帐。由于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同一性,专业银行为国企改革承担部分成本也是应该的;企业债务中也有一部分是源于银行本身信贷管理不严所导致的,银行也应自担这部分风险。因此,银行有可能也有必要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度核销。
银行核销债务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的呆坏帐准备金。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年起建立了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计提制度,根据当年年初贷款余额,1992年计提比例为5%,以后每年增加1%,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自达到年度开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提取。但同时,银行却对这笔呆坏帐准备金无法正常使用,年末按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财政。因而可以说,这样的操作表面上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际上是虚假的,是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利益。正常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度核销是当前企业和银行的需要,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债务重组途径。
1.2银行销债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
由银行核销企业债务的度是有限的。按国家关于专业银行计提呆坏帐准备金的规定细则测算,2004年应计提385.23亿元,而同期国有银行不良债务有8000亿元以上,这意味着即使足额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使其达到贷款余额的1%,这相对于高达25%的不良贷款而言,也只是杯水车薪。从典型调查情况来看,在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中,约有1%—3%为呆帐贷款,33%—35%为呆滞贷款,63%-65%为逾期贷款。也就是说,动用全部呆坏帐准备金,也只够冲销银行不良资产中的呆帐贷款,仍有97%的不良资产无法消化。如此巨额的不良资产长期存在下去,会直接危及国有银行的信用基础。从国有银行的自身情况来看,要彻底解决,只有两条出路:或由财政注资弥补,或冲抵银行储蓄存款。目前这两种方法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即使在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豁免各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的条件;反之,如果进一步形成借了钱不还,情况就会更糟。因此,在研究减免不良债务时,必须要建立新的机制。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免除企业的债务,其前提条件是,通过债务的免除要促进企业的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免除债务只能是涉及具体的企业,即根据企业的个案来决定,而不是笼统地进行。
2.以财政为主体的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财政通过举债向企业注资,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减少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即财政注资。
2.1实施财政注资方案的理论依据
目前,国有企业债务沉重,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不足,企业自有资本比例低,生产经营活动基本靠银行贷款维持,如果不能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提高,减掉的负债将会由于大量的新增贷款而重新背上。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的负债结构中,财政性负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部分财政性负债,理应由国家注资来消化。这部分由于体制和政策性原因给国有企业造成的财政性负债包括:①政策性亏损侵蚀了企业的资本金,财政并未拨款弥补。②政府点贷,由政府决策项目而要求银行给企业放贷、因项目失约而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贷款。③企业承担社会职能产生的负债。④超经济贷款,主要是指企业长期占用的贷款,这部分贷款由于数年的通货膨胀,使其货币形态与所代表的物质形态失去了对应关系。其价值形态已被长期的通货膨胀所吸收,但企业账面上仍未按通货膨胀会计准则予以消肿。
向企业注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级差地租、所得税返还、加速折旧、发行股票和债券、出售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变现收入等。国家自1994年7月1日起在试点城市实施国有工业企业补充生产经营资金的办法,来解决国企债务问题。办法要求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所得收入的15%拔给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在实际试点过程中,很多城市采取了将所得税百分之百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2.2财政注资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
1)受到财力制约
据专家的估计,如果保持国有经济现有的行业和企业分布状况不变,完成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使国有企业基本具备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的条件,国家财政至少需要投入1.5万亿元,包括:基本解除企业的不良债务,大约6000亿元,使老化生产设备得到起码的改造,约9000亿元。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依靠国家现有的财政力量显然是很难满足的。
2)可能进一步恶化国有企业债务问题
在目前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体制条件下,财政注资方案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国有企业债务问题。1986年以后国家曾多次为清理三角债向国有企业注入资金,强化了人们对国有企业债务有国家作保证的预期心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有企业的信用膨胀。在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很容易超出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企业通过扩大企业间的债务拖欠,扩大其事实上的购买能力,从而导致总需求膨胀,国有企业间的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企业以国家信用为背景自主先导发行的准货币,也是货币发行倒逼机制的一个典型例证。
3)可能导致格雷欣效应
企业有优势企业和非优势企业之分,若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非优势企业得到过多财政注资,实际上是高估了其价值,使它们占了优势企业的便宜,并助长了不良企业依靠国家财政不思进取的恶习,产生格雷欣效应,优势国有企业被非优势国有企业拖垮,结果存留下来的多是一些负债累累的非优势企业。因此,财政注资模式不可能适用于全局性的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只能运用于个案。
3.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重组模式
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重组方案的核心,是通过中介机构注资与债务购买,增加企业股本的同时,减少企业对银行负债。实质上是通过中介机构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中介机构对企业股权,即债转股。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债转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企业或公司享有的债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化成企业或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这是商业性债转股。狭义上的债转股则是专指为了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产品,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银行债权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对重点国有企业股权的债转股。狭义上的债转股是政策性。本文探讨的债转股是指狭义上的债转股,即政策性债转股。
3.1实施债转股方案的理论依据
银行在这种转换交易中充当的是直接供方的角色。不良信贷资产对银行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以一定的折扣率转让其债权,诚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但只要折扣损失小于机会成本损失,银行就愿意向中介机构转让债权。在这场交易中,银行获得的收益是它将转让债权所得的现金转贷出去所获利息收入的现值,它付出的成本是债权折扣损失,其净收益取决于二者的差额。
通过这样的转换,对于债务企业而言,它的资产负债状况大大改善,企业信用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得以提高和加强,对于国家而言,债权资本化后,有利于其转变政府职能,而且只要债务企业的亏损状况得到改善并进而产生盈利,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其收益也会有所增加。
鉴于我国目前的条件,专业银行不能直接对国有企业持股,使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股权直接转换受到制约,政府财政也不可能拿出数千亿元资金在企业内部实现债务—股东的转化。因此,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3.2债转股的政策效果评析
引入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债务进行债权—股权转换,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解除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同时进行企业改制,通过中介机构的介入,改变原有国有企业国家单一所有的股权结构,将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消除了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优化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条件;三是通过中介机构参与债权—股权转换,塑造了一大批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与完善奠定了基础。因此,中介机构类似于一个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转换器与驱动器,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吸纳闲置的资金,对旧制度进行重组与改造,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制度与新的运行机制,从而赋予国有经济新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认为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重组方案即债转股,应是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主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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