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二、桂林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
3.产地检疫合格证
4.植物检疫证书
5.植物检疫单证
三、桂林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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