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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
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
三、第十条修改为: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
。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予认可。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将房屋拆迁决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决定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人搬迁的先后顺序和付款情况,与被拆迁人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的层次、朝向和房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
房屋拆迁应公开房屋拆迁>策、办事程序、拆迁安置用房图纸、安置方案和补偿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宗教房屋以及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拨借房产、经租房产、侨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违法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七、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面积与原有建>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面积不足原有建>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4月)
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同时,在客运服务管理链中,由于企业管理环节的严重缺位,客运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难以进一步提升。基于行业现状,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升级出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升级出新工作意见适用于8597辆市域出租汽车。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不适用本工作意见,其车身颜色、经营标识等应与本次升级出新的市域出租汽车保持明显区别。具体工作意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
1、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内外设施,主要包括车外顶灯、经营标识、保险杠、灯罩等,车内座椅、头座套、防护栏、空调、音响、脚垫等。升级出新车辆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2、升级置换的旧车处置要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所有升级置换的旧车应按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注销所有随车营运证件;销售至外地或按规定要求报废。
3、企业经营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文件,改革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规范经营管理收费,做好统一着装与头座套等劳保、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要求由市政公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另行发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升级车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本次升级的投资成本;原则上升级车辆用于经营的期限不超过5年。
(2)依法理顺与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按要求与所有营运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3)建立安全服务风险责任机制,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4)企业必须为本次升级车辆的驾驶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5)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工考核,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6)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体系,保持培训教育机制正常运转,强化驾驶员职业素质教育。
三、促进升级出新的相关政策
1、延长经营权期限(本政策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省政府统一规定给予延长半年的补偿):一是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实施车辆升级达到本意见“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权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为6-8年;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到高档次车型的,延长期为8-10年;二是车辆不能升级的,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出租汽车更新为同类型车辆的参照此标准)。延长政策的具体年限规定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2、企业车辆升级时旧车暂时无法交易需封存的,可按规定先办理报停封存手续,然后办理新车上牌及营运手续。
3、为保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升级后的出租汽车继续使用专用牌号。
4、2005年9月30日以后的升级政策另行制定。
四、稳定工作
出租汽车企业是行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本次升级出新期间的安全稳定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升级出新车辆,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责守、相互配合,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升级出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分管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升级出新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公用局牵头开展工作。具体参加部门为:市政公用、发改委、建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财政、交通、质监、信访、宣传等。
附件一: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一、升级车辆标准及要求
1、车辆尺寸及结构
1.1、整车外形
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为单色“紫金绿”(中北、东方、大件三家企业的车身颜色为单色至原车身上半部颜色)
1.2、车身结构
1.2.1、硬顶、三厢、四个侧门
1.2.2、驾驶操作台面上预留置放空车牌、服务卡的统一位置
1.3、主要尺寸参数
轴距2650mm
1.4、行李厢净容积
行李厢净容积400L
1.
5、座位数
座位数=5
2、车辆性能参数
2.1、发动机
2.1.1、最大输出功率70KW
2.1.2、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
2.2、尾气排放
不低于欧标准
2.3、转向功能
液压式助力系统
2.4、安全项目
2.4.1、制动防抱死(ABS)系统+刹车自动力分配器(EBD)系统
2.4.2、安全气囊
2.4.3、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2.4.4、防盗系统
2.5、空调设备
采用环保空调
3、出租汽车专用配置
3.1、预留计价器、GPS、IC消费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3.2、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内(含打印机),配备防脉冲干扰的装置
3.3、安装使用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的GPS调度管理系统
3.4、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3.5、行李箱自动开启装置及照明设备
3.
6、防护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3.
7、车内:车顶和地板使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
3.
8、顶灯、空车牌、服务卡座: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带有停
运标志的空车牌及服务卡座
3.
9、音响:带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
4、高档次车型的标准及要求
在上述标准及要求基础上,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90KW,类似参考车型有:帕萨
特、红旗世纪星等
5、检验标准
5.1、车辆尺寸检测方法符合GB/T12673
5.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GB7258
5.3、其它技术要求按目测及车辆设计说明书进行检测
二、出新车辆标准及要求
1、车辆外观
1.1、车身漆:重新喷(烤)
1.2、顶灯: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
1.3、门标、投诉监督电话、经营标志: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
1.4、前后灯罩、保险杠,两侧后视镜、车门装饰条:保持完好无破损
1.5、车门内外门把手:保持外形完整,能正常使用
2、车内设施
2.1、防护栏:统一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2.2、服务证支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并安装在统一的指定位置
2.4、白色头座套、脚垫、顶棚: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2.5、空调、音响:功能完好
2.6、车窗升降器:摇把完好,正常升降
2.7、座靠椅:座垫、靠背完好无损
附件二: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落实相应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现确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升级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车辆标准及要求(但低于高档次车型标准),且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均符合延长政策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6-8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下同)为企业升级达标车辆(含升级的高档次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的百分比。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7年;低于40%的,延长6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集中管理(下同)是指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要求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接受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服务,保持经济性质不变、经营方式不变、产权关系不变的管理模式。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6年。
二、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高档次车型标准及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8-10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9年;低于40%的,延长8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8年。
三、2005年9月30日之前,车辆不能升级的,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
四、政策落实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升级出新的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上述延长标准重新核准营运证使用权证,明确经营者应享受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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