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规定: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等。
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样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草案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充分表明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受到的重视与关怀。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国策在法律中固定下来,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意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在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修正后的法律草案,集中体现了宪法和法律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行使好这部法律,对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不少委员还就草案中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如何界定,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权利保障,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利以及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应更加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等。一些委员认为,我国立法首次对性骚扰说不,不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杜宜瑾等委员认为,除此之外,草案还应就如何界定性骚扰、家庭暴力等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目前草案中的这些仅有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操作性并不强。
关于生育期间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应给予关注并作出详细规定。张肖等委员说,女同志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也不能让女同志自己来承担,而应该让社会来分担。因此,草案对妇女在怀孕、哺乳期间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应有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建议,草案还应具体体现对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和休假影响工作效率的补偿问题。
草案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不少委员还建议,草案在强调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应加大对未成年少女权益的保障。王祖训委员说,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少女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这些针对未成年少女犯罪活动的处罚,草案中也应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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