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
[案情]原告:中山市**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年4月28日,**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珠成办事处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双方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物件数36,622袋,重量3013.97吨。**饲料厂向**保险(大连)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保险费6,328元。“太白山”轮同时装船的还有豆粕、石蜡等货物共11,128吨。6月23日,“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航行中的**公司所属“丰昌”轮碰撞,“太白山”轮第二货舱破损,大量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7月6日,玉米卸下码头后,**饲料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检验确定2933.4018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变质,已失去使用价值。16日,**饲料厂收到**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普通记录》,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7月2日,**公司与**公司自行协商,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太白山”轮及其第二舱所载货物的损失,并由**民安保险公司为受损货物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同日,**民安保险公司以装在“太白山”轮的该批货物的所有人为受益人,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或者由广州海事法院判定的应由“太白山”轮船东支付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不得超过300万元。该担保函由**公司传真给珠成办事处,珠成办事处再转给**饲料厂。9月25日,**饲料厂收到货物保险人**保险(大连)公司的赔款1,418,301.57元,并给**保险(大连)公司签发了《收据和权益转让书》。1994年5月16日,**公司与货物保险人中国**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赔偿125,000美元,最终结案,免除“丰昌”轮和“太白山”轮船东对货损的一切责任。**公司已支付了该款。经核查,**饲料厂的玉米合同购买价为655元/吨,支出水路运杂费361,857.24元、中转运杂费18,083.82元,平均126.06元/吨。保险费6,328元,平均2.1元/吨,出卸货费、港杂费等113,450.59元,平均37.64元/吨。玉米损失34,422袋,合2,832.896吨。**饲料厂收回货物残值350,000元,经济损失1,975,241.04元,货物保险人**保险(大连)公司已赔偿1,418,301.57元,实际损失556,939.47元。1995年8月28日,**饲料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08,2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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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纠纷问题怎么解决?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17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 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坏、人身损害、沉船救助、沉船打捞、船舶时间损失等。这些损失往往是由于船舶价值更大,导致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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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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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船舶撞击赔偿中的碰撞损害怎么样分析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01、对于船舶碰撞损害时间中的赔偿数额可以依据碰撞当事人的过错进行确定。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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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怎么划分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241、确定船舶碰撞责任原则,是指船舶碰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船舶碰撞归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何种依据使碰撞当事方对损害行为(碰撞)及其后果负责。 2、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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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船舶碰撞风险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有的物流企业与自然人签订挂靠协议进行挂靠经营运输。根据相关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往往偿债能力有限,而物流企业将面临赔偿风险。船舶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目前虽无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乏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