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法院可以执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8 18:40:17 158 人看过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工商登记表现的权利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当事人关于《代持股协议书》仅在协议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以代持股权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一、用作股权保全的房产能否保全股权

用作股权的房产可以保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走相关的流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时,最高院出过一个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现实中,有时法院并未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冻结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公司代持股权合法吗?

很多企业都会出现股权代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具有法律依据。它的主要形式存在三种关系,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被代持的股份,按照当初代持协议的约定是否需要出资,如果需要出资,则应当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出资数额和期限进行出资。关于分红问题。分红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章程的约定。如果不分红或者没有红分,则不存在分红问题。作为被代持人,无权要求直接分红,换句话说,被代持人的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代持人行驶。当然,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或者代持情形消灭,被代持人也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三、买卖预约有哪些法律效力

买卖预约的法律效力:

(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

(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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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7日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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