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3)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2)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3)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4)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5)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6)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调解如果利用仲裁的方式那么作为当事人就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而对于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就可以在时效期间的一年之内提出来,那这样自己的胜诉权才不会进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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