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纠纷法院7次审判无终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35:03 372 人看过

1个官司,6年内经历了3级法院、7次审理,但法院的裁决仍难让当事人接受,至今仍在上访、申诉,结局会如何,谁也不能预料。

“崇仁街21号”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不是独例。2003年,《青岛晚报》报道了当地村民于高利的案件。1998年因挂靠的公司未履行法院的还款判决,于高利营运的小客车被查封,他多次要求法院、挂靠的公司出面协调,均被拒。半年之后,客车被作价过户抵顶欠款。此后他踏上了漫漫诉讼路,5年零四个月,历经“三上三下”十余次开庭,这个寻常的民事案件才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因官司,于高利的经济也陷入困境,原来的小康之家变得一贫如洗,老婆带着孩子走了,于高利也精神失常……一个官司,毁了一个家。

赢了官司——结局还是开始?期间的损失、之后的执行难……又有谁能为这份“焦灼”埋单?

一间17平方米的房屋,一个并不复杂的确权纠纷,却打了整整6年官司,经历了7次裁判,而现在当事人尚文玉夫妇仍在申诉——他们想不通,住了25年的房子怎么突然就被“抢”走了。

房子买了25年拆迁时原房主要收回

尚文玉,马彩英夫妇称,早在1979年,因友人金福昌母亲生病,金福昌及其胞弟金文昌主动来找到他们协商,将金福昌所有的一间17平方米的小房子卖给他们帮金家救急。双方按当时的行情,签下《杜房契约》。

记者看到这份用毛笔书写的发黄的契约,大意是:金福昌私有座落崇仁街21号门牌后院正房底层一间,计壹拾柒平方米,情愿杜卖与尚文玉同志,双方议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正,此系双方情愿,其中并无他情。最后还有双方以及“中正人”的签名和手印。

1979年11月15日付款,金福昌出具收条,尚文玉自愿多给付250元,故收条中买房款是750元。随后,尚文玉夫妇搬进房内居住,直至2004年,昆明市政大改造,该片区被划入改造地段,由昆明赛伦房地产开发顺城项目,顺城王府井片区成为昆明最繁华的地段之一,地价飞升。17平方米的小小房屋,将获得超过百万的拆迁补偿。此时,金福昌却要求收回房产。并将尚文玉夫妇告上法庭。

买卖契约上签名的不是卖方本人?

2004年,五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针对尚文玉所持的《杜房契约》,收条上的出卖人,收款人签字等证据,金福昌一口否认,不承认上面的签字是出自自己之手。而金文昌出庭作出这样的陈述:1979年母亲生病,涉案房子,当时由自己居住,自己收入微薄,家庭负担较重,为给母亲看病拿药,自己瞒着家人将房卖给尚文玉,杜房契约是自己签的,卖房的钱也被用来给母亲看病了。

1986年,昆明市房产局连同其它几间房,给金福昌核发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尚文玉有异议,1991年房产证被注销。2004年,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作出说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由当事各方协商或诉请法院裁定。

1个官司7次裁判

官司一打就是6年,经历了3级法院、7次裁判。

2004年12月,五华法院作出裁定,崇仁街21号房屋的产权向题仍在行政确权程序中,驳回金福昌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金福昌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中院驳回上诉。

金福昌随后以同样的案由再次起诉,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财产权属引起的诉讼纠纷。尚文玉夫妇因未举证证明所持《杜房契约》为金福昌授权其弟金文昌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契约无效。判决房屋为金福昌所有。

尚文玉,马彩英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这期间,金文昌去世。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已因城市拆迁改造而被拆除,故对金福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撤销了五华法院判决,驳回金福昌的诉请。

2007年5月,金福昌又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第三次将尚文玉夫妇告上法庭,同时也将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列入被告。五华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并判决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权属归金福昌所有。尚、马再次不服、上诉。昆明中院这次维持了原判。

2008年6月,尚文玉夫妇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提出此案重复违规审理。2009年,省高院裁定:不属重复审理,驳回尚文玉夫妇的再审申请。

争议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尚文玉夫妇认为,房子已买来并居住了25年,金福昌家一直知道他们在房子里居住,却从未提出过异议和诉讼。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云南省高院解释:金福昌1986年2月登记注册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至2004年6月房产管理部门又进行登记公告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2004年7月房屋被拆除,2005年金福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外,尚文玉夫妇认为《杜房契约》上的字是不是金福昌所签,法院从未对笔记进行鉴定。听金福昌空口说说就“故意偏袒、枉法裁判”。

质疑法院重复审理、枉法裁判?

尚文玉夫妇还向省高院提交了举报书,质疑为何该案多次审理,竟然是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同一案件,作出的结论也相同。他们表示,五华法院民二庭法官彭某涉嫌徇私舞弊。2005年,金福昌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属归其所有,彭某就主持审判,作出有利于金的判决,后被驳回。金福昌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拆迁补偿权属,彭某继续担任审判长,又作出对金有利的判决。他们认为,法院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案件受理原则,法官违反了“回避”原则。

省高院将举报材料转到了五华法院。今年5月11日,五华法院作出《纪检监察信访投诉回复函》回应:经调查,彭某审理的两个案件,原告均为同一人,但诉讼请求不一样,两个案子是由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分别予以立案,并由民二庭审理。目前未发现彭某及合议庭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的情况。

目前,尚文玉夫妇仍在四处上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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