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犯罪分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加重处罚。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一、如何认定构成卖淫罪
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1、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新介绍卖淫罪是指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罪名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三、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体是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
卖淫罪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与介绍的区分
207人看过
-
容留介绍引诱卖婬罪量刑
175人看过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定义、量刑】
117人看过
-
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量刑,判几年
270人看过
-
引诱容留介绍卖婬罪立案最新标准
140人看过
-
如何处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20人看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一般判几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18肯定是要坐牢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你的行为应该是属于这个其中的介绍卖淫,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
-
组织、雇佣、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
引诱卖淫当事人和介绍卖淫罪怎么量刑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03?对这项罪名来说,既遂犯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涉案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需要对行为人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本罪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
-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行为加重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3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
-
怎样认定容留引诱介绍卖淫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