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的种类:
(一)按表现形式分:
实物证据——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书面证据——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言词证据——以陈述表现形式的证据;
环境证据——各种环境事实证据。
(二)按证据来源分:
内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的证据;
外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以外的证据;
亲历证据——来自审计人员检查测试的证据。
(三)按取证方式分:
检查证据——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
调查证据——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
鉴定证据——鉴定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其他证据——来源于举报等方面的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可靠性价值):潜在证据力——可能的证实能力
现实证据力——确认的证实能力
证明力(实质性价值):众多审计证据的综合性价值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转移,它不同于判断推理(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演变趋势等作出的判断,是思维的基本形成)
可靠性——正确可靠
合法性——具有法律上效力
时间性——证据效力受时间限制
重要性——证据的有用性
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目的、具体目标及证据间的相关
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能证实问题,足以能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合理怀疑
(三)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考虑的因素
1.审计风险:项目性质、控制强弱、业务性质、管理当局可信赖程度、财务状况、
外审变动等;
2.项目重要程度
3.审计人员经验
4.错弊发现
5.证据类型与取证途径
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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