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居住权具体是指哪些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居住权有哪些特点
1、设立方式有二种: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遗嘱;
2、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非住宅房屋如写字楼、商铺等不能设立居住权;
3、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其权能为占有、使用;
4、设立居住权时需明确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也可约定有偿,如无约定推定无偿;
6、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8、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9、除当事人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出租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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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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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居住权消灭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15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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