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与同学打闹少女门牙折断谁之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30:10 336 人看过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某中学的两个初中生,他们在学校期间相互打闹时,其中一个女同学跌倒在地,致使门牙被折断,由此引发诉讼,受伤同学索赔经济损失6000元,那么,这是那个同学的责任?学校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同学间相互打闹女生门牙被折断

陈晓菲与钟文是同班同学,时年14岁。2007年11月5日下午,学校最后一节课上课玲声响后,陈晓菲与钟文在教室讲台边相互打闹,忽然陈晓菲跌倒在地上,同学韦莉看到后跑去将陈晓菲扶起,她看见陈晓菲的一颗门牙受损,后他们各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自习(自习课)。这时,班主任莫老师进教室来强调课堂纪律。之后,韦莉跟陈晓菲一起到班主任的办公室,将上课之前陈晓菲与钟文之间发生的事情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知道陈晓菲跌倒且门牙受损这件事后,马上向陈晓菲及钟文询问情况,但当时双方都互相讲是对方先惹自己的,双方都讲不清是谁先惹事,询问双方后,班主任即与钟文的家长联系,因陈晓菲的家长没有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放学后,班主任通过别人联系了陈晓菲的家长。第二天,双方家长来到学校政教处协商,并同意带陈晓菲到医院看牙齿,到医院后陈晓菲说医院人太多,又转回来。

事隔3个多月后,2008年3月2日,陈晓菲到河池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上门牙折断(未提供有医院收款收据),医院建议陈晓菲18岁后进行修复。

状告同学与学校索赔六千被驳回

一个14岁的妙龄少女,原本雪白漂亮的门牙被折断,破相了,这是多么令人遗憾的事情啊!由于陈晓菲家人向钟文家人索赔未果,2008年11月3日,陈晓菲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钟文与学校共同支付她牙齿修复的医药费35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500元。陈晓菲认为,她的门牙被折断是因为钟文把其推倒跌地造成的,而且学校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和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及教育学生的义务,因此要求钟文与学校共同进行赔偿。

在法庭上,钟文答辩称:一、陈晓菲受伤是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钟文不存在过错行为。事情发生时,是陈晓菲先用手拍打钟文的背后,钟向后看时,陈晓菲向自己的座位跑去,因其不注意自己的安全而踩空跌倒。钟文完全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二、陈晓菲的门牙仅缺失了一小点,她自己始终都没有到医院进行治疗,更没有开支任何费用,仅凭一张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要求赔偿各种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学校辩解道,学校在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校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晓菲与钟文作为初中生,已年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预知其后果的能力,两人无视校规在教室内嬉闹,导致陈晓菲跌倒受伤,两人均有过错。但陈晓菲主张跌倒牙折是系被钟文在其背后用力推所致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陈晓菲牙折后未提供其就诊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仅以一份事件发生三个月后的医院医生建议内容作为诉讼请求凭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损失与赔偿相一致原则的规定,陈晓菲无具体经济损失,故其要求钟文承担18周岁后修复牙齿的医药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学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校方没有过错,其辩解观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晓菲对钟文及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上诉证据不充分二审再次输官司

宣判后,陈晓菲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陈晓菲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晓菲与钟文两人是在教室里嬉闹,导致陈晓菲跌倒受伤,两人均有过错,但一审却又驳回了陈晓菲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判决钟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一审法院对陈晓菲的证据不予采信是不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钟文承担举证责任。三、一审认定学校没有过错是不正确的。事发时已是上课时间,再说学校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学设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钟文答辩认为,陈晓菲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责任认定明确。即陈晓菲与钟文是在打闹时导致陈晓菲跌倒受伤,故一审认定陈、钟两人均有责任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陈、钟两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识,故学校只有在未尽义务的前提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二、陈晓菲上诉请求赔偿的证据不充分。陈晓菲请求赔偿其18岁后修补门牙的费用3500元,精神损害费2500元。首先,精神损害费不能给予支持,因为只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陈晓菲仅造成门牙一颗折断,不能认为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修补门牙的3500元,这是医生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所写的,第1,发生修补的时间是要到18岁后,离现在还有4年,陈晓菲现在的情况和那时的情况会不会发生较大的差别?另外,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4年后的物价和现在会不会相差很大?第2,《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只应该是证明患者有什么疾病,可加上适当的医嘱。而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治疗这样的疾病大约需要多少钱,显然缺乏证明力。

综上,陈晓菲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其实际受到损失的数额。陈晓菲可以在断牙实际修补后另行向钟文追偿,当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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