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保险合同有哪些限制?《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申请人主观上应当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人的“一般过失”在此被排除在外,因为申请人不是专业保险人,不了解保险专业知识以及保险人。他们不能被要求履行像保险人这样的好托管人的注意义务。他们只需要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申请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虚报、漏报、隐瞒的情形。换句话说,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是针对申请人的虚假通知。投保人的不真实通知必须影响保险人是否签订保险合同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也就是说,“足以改变或减少保险人对风险的估计”。“充分变更”是指如果申请人如实陈述,保险人将拒绝承保;“足以减少”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如实陈述,保险人将收取更高的保费。如果保险人因投保人的虚假通知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将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这种风险
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障碍
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障碍是指保险人因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而丧失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情况具体包括:弃权和禁止反悔、排除期等。禁止反悔。《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悔是指当保险人知道保险合同终止有理由,但其声明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致使保险合同受到损害时,保险人不得主张终止合同的权利。弃权。弃权是指债权人自愿或故意放弃其权利,即债权人任意放弃或消灭某些权利或利益。在保险业中,弃权是指保险人故意放弃其终止合同和以言语或行为进行抗辩的权利。保险人放弃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保险人知道有撤销理由或者可以根据已知的有关事实推断;第二,在保险人知道其有权终止后,其明示或暗示放弃终止的权利。排除期。排除期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权利形成并自然消灭的期间。《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这30天和两年是免责期限
从保单生效日期算起,“2年”的期限。如果超过2年,保险人将失去终止合同的权利,两年后保单将处于无可争辩的状态。30天的期限“是基于保险人对虚假披露事实的了解,以防止保险人的消极不作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在任何时间后都将丧失
终止保险合同与拒绝赔偿之间的关系
司法解释(二)第8条《保险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保险人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直接拒绝支付赔偿,而不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就拒绝赔偿达成单独的协议,并且保险合同的存续。“本条解释为保险合同终止与拒绝赔偿关系的规定。保险人无权终止或丧失终止权后,不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拒绝赔偿rer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无权终止合同,或者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但已超过免责期,则合同当然不能终止。当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当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时,只有在合同终止后,保险人才能拒绝赔偿。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终止后才有权拒绝赔偿。因此,即使他有权终止合同,他也必须终止合同并直接拒绝赔偿。当事人可以就拒绝赔偿和保险合同的存续达成单独协议。由于合同的终止不一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单独协商赔偿,以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商只能在争端发生时进行,不能事先商定。也就是说,双方不能直接在保险合同中达成一致,保险人可以在不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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