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案例1:患者妊娠38周,到A院就诊,该院对其腹痛及阴道出血重视不够,产程观察不仔细,处理不规范,发生了胎死宫内。立即转入B院,B院处理不及时,术中诊断DIC依据不足,子宫胎盘卒中诊断不成立,在无指征的情况下使用肝素,加重了子宫出血,且对术中出血处理的措施不力,导致子宫切除。专家组认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两个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A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25%,
B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5%)。
案例2:患者因“打伤致腹痛2小时”到C院急诊,接诊医生(为无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师,单独值班)诊断为腹部外伤,给予输液、抗炎等处理。尽管B超已明确有腹腔积液,但经治医师未请示上级医师、未将患者留观;在院期间陪护人员两次反映患者持续严重腹痛,经治医师没有去查看患者。凌晨输液完毕后令患者离院,并未告知病情变化时随时就诊。次日晨患者在住所死亡。尸检报告:肠管破裂、感染性休克死亡。鉴定专家组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治医师承担轻微责任)。
二、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必要性
1.便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程序之一,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划分既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又是对责任医院、医务工作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随着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其震慑力有时远大于经济赔偿。不明确“医方”不同成分的责任程度,有时会使行政处理因缺乏依据而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2.司法审判的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之一。当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由于法官医学知识的欠缺,有时很难科学判断各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尽管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只有科学地使用这种权利,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细化责任程度,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判断不同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案例1审判法官注意到了鉴定书中对两医疗机构的责任区分,并以此为依据,顺利完成了纠纷的调解工作。
有些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参照“交通事故罪”的定性,认为在重大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即可定为医疗事故罪。在此类鉴定过程中,如能明确当事医务人员过失的程度,对司法审判有着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本文案例2即为检察院委托,立案案由为涉嫌“医疗事故罪”。由于本案鉴定结论明确了当事医务人员在此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故司法机关收到经治医生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后,立即作撤诉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细化责任程度的可行性
1.细化责任程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例》第三条提出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要求,赋予了鉴定专家划分责任的权利。
2.鉴定专家组有细化责任程度的能力。细化责任程度是一个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和临床专业知识的医鉴专家对反映医疗过失行为致人身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大小的责任程度的认定,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也最具有权威性。
3.实践中细化责任程度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委托单位十分重视鉴定结论中对“医方”不同成分所承担的责任程度划分,在处理(审判)过程中也大多采纳了鉴定结论中的责任分担比例。
四。细化责任程度中存在问题及设想
1.规范责任细化的表达方式。各地常用的表达方式有两种:以百分比形式或是以文字表述形式(主要、次要等)。文字表达方式中的“主要”、“次要”的概念相对模糊,但精确的百分比难以做到。因此有人提出用百分比范围或用“相当于”等表达方式予以规范。
2.增强细化责任程度的科学性。鉴定专家的鉴定能力是科学细化责任程度的基础,提高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有赖于系统、全面、正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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