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受理机构:汉寿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决定机构: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或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需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同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申报材料
一、文字资料: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不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办理);2、畜牧主管部门核定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条件的审核备案文件;
3、申请报告和法人资质;
4、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位于规划区内不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只需提供规划意见;
5、环评意见;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地占用审核手续;
7、占用耕地的需提交复垦保证书;
8、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9、权属汇总表、审查表;
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1、其它有关资料。
二、图件资料:1、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规划红线图(不需转用的不提供);3、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需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验收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即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负责衔接服务对象。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用地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标准,对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拟订会审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9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会审方案进行审核;
(2)同意的签字后交用地股报请会审会议审定;
(3)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交用地股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会审、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法定代表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主持会审会,对会审方案进行审定;
(2)会审会通过的在会审方案上签署意见;
(3)未通过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5个工作日(组织会审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五、上报
1、岗位责任人:用地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会审结果通知窗口;
(2)通过审批只需备案的,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并将批准文件交窗口;需转用土地的,负责上报县、市政府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上级机关审批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局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通过审批的,按要求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3个工作日(组织会审时间,县、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本限时办结时限内)
收费情况:需办理转用手续的,缴纳以下费用:1、耕地开垦费:水田30元/㎡;旱土18元/㎡;2、自行办理耕地占用税手续。
收费依据:湘政办发[2010]47号
监督检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0736-28805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备注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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