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保险公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是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 致 害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禁止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以及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或者应当避免从事的活动的,否则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安全措施或者警示义务的除外。
因此,在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或者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进行活动的,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措施或者警示义务,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禁止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以及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或者应当避免从事的活动的,否则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安全措施或者警示义务的除外。因此,在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或者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进行活动的,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措施或者警示义务,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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