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可以从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小、借款人实际控制资金的时间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情形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书,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制造违约理由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从近期我市侦办的“套路贷”案件来看,以“车贷”、“房贷”、“校园裸贷”较为突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定罪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车贷”类“套路贷”案件。“车贷”类“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成功后,将非法控制的车辆退还被害人的,一般可以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未成后,擅自将被害人车辆抵押、出售等处分的,一般可以诈骗罪处理,诈骗数额可以被骗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如车辆有鉴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二)“房贷”类“套路贷”案件。“房贷”类“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为目的,以骗取被害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小额保证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保证金合同通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的,以此相要挟“索债”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校园裸贷”案件。“校园裸贷”案件是指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案件。对“校园裸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如果行为人以公布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来“索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符合诈骗罪特征的,以诈骗罪处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此强迫、引诱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套路贷”行为定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套路贷”案件中诈骗和敲诈勒索数额以行为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实际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行为人最后一次索要金额与借款合同、借条记载的借款数额不一致的,以行为人最后一次索要金额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套路贷”行为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进行“平账”(即由另一家贷款公司或个人偿还第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债务,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金额的欠款合同)的上下家公司人员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要从“平账”公司之间的“平账”次数、资金走向、股东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在虚构债务后,将“债权”让给他人“平账”,而实施“平账”的人亦明知是虚构借款仍予以“平账”并催付债务的,可以认定双方对“平账”的犯罪金额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为非法放贷提供资金,认定是否事前通谋,可以结合资金提供者与“套路贷”团伙发生关联的时间点及持续时间、资金提供者参与的程度等综合考察。如行为人为非法放贷公司股东,为非法放贷业务提供资金,按比例提成,并且掌握非法放贷业务情况,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行为人到案后辩解不清楚他人每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犯罪对象、金额等情况,只要与放贷人之间已就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不影响成立“套路贷”犯罪的共犯。
四、关于“套路贷”行为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
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实施多起“套路贷”犯罪的,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五、关于“套路贷”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问题
(一)关于“套路贷”案件证据把握问题。“套路贷”可以综合以下几方面予以认定: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如造成放贷金额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的原因等。
(二)关于被害方证据缺失情况下“套路贷”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在案的被害人亲属的言词证据、书面合同、账本、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及查获的赃款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次数和金额。
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下发后,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对“套路贷”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3月30日
-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什么内容
318人看过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全文
201人看过
-
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234人看过
-
上海市公检法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全文是什么
190人看过
-
上海市公检法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全文是什么
411人看过
-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
254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关于办理单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因此,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与前述的《司法解释》没有相抵触的有效,不一致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5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
-
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的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30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1年2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刑事抗
-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盗窃案件的若干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兰州市关于持械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会判处刑事责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向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包括整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