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的,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区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办?
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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