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隐名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犯罪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议作出,以单位名义实施,同时收益(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犯罪。在单位犯罪中,通常实行双罚制,即除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之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隐名股东不显名,所以很多的行为实施,决策的制定以及权益的享受都无法查明,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实务中,隐名股东往往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司中属于实际控制人的角色。
隐名股东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决定、授意、批准和指挥者作用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背后的逻辑还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即追究实际上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隐名股东未实施组织、策划、决定、授意、批准和指挥等行为,只是为了某些原因而不便于显名的,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庭审程序有什么?
1、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3、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
4、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5、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犯罪隐名股东不用承担责任,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时应当提前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要求其按时出庭,若存在拒不出庭的情况,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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