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一)国家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公益之目的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的损失,国家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三)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家赔偿法学:是以国家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赔偿的立法与实践,包括国家赔偿的性质和存在基础、构成要件等;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
(五)国家无责任论:该说认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人民权利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六)无拘束论:该主张认为主权者有权创制及废止法律,且主权者在必要时,可以废止不当的法律,制定新法,以使自己不受羁绊,所以国王不受任何约束。
(七)人民利益论:该说认为主权者为人民利益而存在,所以当然没有侵权的可能。
(八)绝对权力论:主张国王即主权者,在万人之上,一神之下,主权者本身具有最高性,所以不允许法官判断其行为的正确性。
(九)主权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思表示,主权者虽受法律限制,但法律专制主义不可避免,事实上,主权者之上还有主权者,最高的主权者当然不受法律约束而享有绝对自由。
(十)个人责任论:该说认为国王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是因为国王的行为,法律上已经设立了负责人,所以政府行为应完全守法,依照命令的违法侵害行为,应认定是个人行为,所谓国家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
(三)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四)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三、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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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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