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6:14:14 337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比如: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等。那么各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遏止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

为了保护守法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树立旅游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必须对旅游业内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遏止。为此,采取的措施应该是多途径全方位的.主要应包括立法措施、执法措施、行业组织的作用和公众的抵制等。

1加快旅游业立法步伐,完善法规体系

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手段严厉制止旅游业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两类:一类是通用性法律:一类是针对旅游业具体情况制定的专门法.现阶段,在我国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用性法律。在当前,我国旅游业内不正当竞争大行其道.而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通用性法律确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旅游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使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来有效地监督、制裁旅游业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力度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因其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同类型.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回扣问题上.由于一开始就是把诸如旅游商店给予旅行车司机和导游回扣看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相关执法部门没有给予应有的制止和打击.相反如果不给回扣或者举报回扣.反而会被业内看作”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当初的执法不严导致如今的法不责众.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为此.旅游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旅游竞争市场。

3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我国旅游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成立有本行业的组织,如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和饭店业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所维护的是整个行业的利益.就必须维护整个行业在消费者、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就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行业协会必须在行业规范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申请加入协会的旅游经营者规定严格的条件。而旅游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从行业协会得到利益.总是要求申请加入协会并承诺遵守行业规范。因此.对属于旅游行业协会组织成员的旅游经营者.一旦实施了行业规范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就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对其进行处理。

4提高公众进行积极抵制的意识

在一个法制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较强的社会里,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受到公众的有力抵制。但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尚不能做到全社会的自觉抵制.为此,必须广泛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旅游常识.利用新闻媒体揭露旅游经营者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唤起和激发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使公众首先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进一步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行动起来积极抵制旅游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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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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