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与保险人的免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44:24 406 人看过

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是指受益人因为对被保险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而被依法剥夺受益权。保险法禁止任何鼓励或诱发谋财害命的行为,正如法谚所云一个人不应从其恶行中获益。因此,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无论既遂或未遂,都应当依法被剥夺受益权。虽然有时在对受益人的谋杀审判中,受益人被判无罪。但无罪判决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受益人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因为,针对寿险给付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据不同于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据。民事诉讼中的有关事实具有优势证据证明即可,刑事诉讼中要宣判被告人有罪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而不能仅靠理性怀疑。因此,即使保险受益人在谋杀案审判中被判无罪,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权获得保险金。例如某受益人因为暂时性精神错乱而杀害了被保险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但在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获得死亡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是在合法的自我防卫中杀害了被保险人,则不丧失受益权。受益人被剥夺的受益权既可以是期待权,也可以是既得权;既可以是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也可以是法定受益人的受益权。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一直以来,关于受益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如李*泉、羊*发、吴*祥等先生认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种权利才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即债权。[1]

而秦道夫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2]

江*国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3]

这些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的论断都显得有点模糊不清,即学者们都只是提出了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而没有论述为什么,笔者认为江*国先生的看法有很大的启发性,但是论述的也略显简单,大家的问题无非都集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人享有的究竟是期待权抑或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是身份权还是财产权那么保险受益人所享有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笔者认为,保险法上受益权的性质应该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时段加以具体的分析。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

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首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此时,保险受益人享有的究竟是期待权抑或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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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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