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吕朝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4:40 159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廷印,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民调主任,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20号。

委托代理人冯昌礼,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朝明,男,193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3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贵,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号。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东一村北门大街58号。

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道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吕朝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常亮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10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道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吕廷印、冯昌礼,被上诉人吕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贵、侯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朝明一审起诉称:1983年1月1日,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果树与土地1.84亩的承包合同,位置为口楼村口窑台,因这块承包地是吕朝明用自己承包的菜岭地和树与本村村民吕朝同互换的,双方有互换协议书,吕朝明承包合同预定期为15年,15年期满后,若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允许吕朝明继续履行1983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06年6月,二道关村委会在未与吕朝明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吕朝明的同意,私自将吕朝明所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培训中心,转让费每年2万元,共计30年,吕朝明得知二道关村委会将其承包的果树土地转让他人后,曾多次与二道关村委会协商,要求二道关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或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并给吕朝明调整果树土地1.42亩,二道关村委会一直答应给吕朝明经济赔偿及另行划给吕朝明果树土地和经营权,但二道关村委会至今未给吕朝明经济赔偿和土地赔偿,吕朝明认为二道关村委会侵犯了吕朝明合法经营的权利,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

二道关村委会一审中答辩称,认可吕朝明起诉事实,不同意调解解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1月1日,二道关村村民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果林地承包合同,位置在口楼村口窑台。同时,吕朝明也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另1份果林地承包合同,位置在菜岭地。1983年5月13日,吕朝明与吕朝同达成上述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二道关村委会知道两村民对其承包的果林地互换后,没有提出异议。吕朝明及吕朝同两村民的果林地承包到期后,二道关村委会未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吕朝明及吕朝同两村民继续承包其果林地至今。2006年6月,二道关村委会将吕朝明互换后的即口楼村口窑台的果林地其中一部分租赁给其他部门建机房,并收取租金至今。另一部分果林地建三层营业楼进行营业。二道关村委会对此建筑未提供建筑批准文件。吕朝明已无法在原有的果林地上继续经营管理。为此,吕朝明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与吕朝同互换后的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在庭审中,二道关村委会承认上述事实,不同意调解,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吕朝明、二道关村委会双方当庭陈述、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有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互换协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和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均是各方在签订各自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自签订合同行为及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各自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各自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吕朝明要求继续履行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吕朝明继续履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并继续履行与二道关村村民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

二道关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互换合同,二道关村委会不知情;第二,吕朝同本人户口迁出二道关村,已没有承包权;第三,二道关村委会没有将土地承包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培训中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吕朝明的诉讼请求。

吕朝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称:第一,吕朝明承包土地是合法的,调换经营土地是经当时村领导签字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第二,二道关村委会强行占用吕朝明承包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吕朝明的诉请是确权和恢复合同的执行,是正当合法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二道关村委会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及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二道关村委会虽提出其对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不知情,但二道关村委会原领导证明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是经二道关村委会许可的,且在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后长期的履行过程中,二道关村委会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二道关村委会是认可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的。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果林地承包合同后至今,双方之间一直沿用原承包合同,没有再签订其他承包合同,也未解除原合同,因此,吕朝明要求继续履行原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道关村委会有关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互换合同二道关村委会不知情,吕朝同本人户口迁出二道关村、吕朝同已没有承包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常亮

代理审判员宋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娅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2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米连军与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米连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委托代理人蒙学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惊涛拍案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沙子营村。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原告米连军与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7月30
    2023-04-24
    263人看过
  • 郑光明与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
    2023-04-24
    148人看过
  • 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官尖村4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法定代表人俞惠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德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锦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锦章系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曾经承包过该村的土地19.17亩。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安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宋锦章所欠富安村村委
    2023-04-24
    102人看过
  • 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与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新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敬(又名赵明竟),男,49岁,汉族,专业种植户,住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宇,被上诉人赵明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赵明敬与梅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合同约定土地面积约3000亩,扣
    2023-04-24
    75人看过
  • 宋保军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留栓,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负责人,徐玉生。委托代理人田艳萍,女。上诉人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89年12月8日,被告将贾鲁河三门闸西南、铁路以北、三门闸至铁路之间路段以西河滩地约10亩(以下简称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原告,约定的承包期限自1989年12月30日至2039年12月30日,允许原告圈围墙、建房、发展养殖等。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2、1995年12月10日,原告以郑州市金水区特
    2023-04-24
    87人看过
  • 霍玉香与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霍玉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X镇XX村XX组。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法定代表人:霍爱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08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玉香与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玉香诉称:1987年,原告胞兄霍金华、霍金良、霍金胜与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被告所有的杨仙洲荒地种植果园的合同。1988年,双方确定承包期限延续至2010年止。1990年,原告在被告和原告胞兄同意的情况下,在杨仙洲上种植柑橘10余亩。之后,原告逐年向被告交纳承包费。2007年12月27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损坏原告果树370余棵,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04-24
    93人看过
  • 王太明与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法定代表人:尤志明,系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太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2007)朝中民二合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凉水河蒙古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进行庭审,有关证据未予质证,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辨。
    2023-04-24
    479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国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富,男,1972年6月27日生。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国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前返还承包原告的约32亩土地(该块土地北邻前刘村土地、南邻本村杏梨园,东邻岗李村六组土地、西邻前刘村土地);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赔偿款1.5万元,于2009年9月18日前支付5000元,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1万元;三、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退还土地前清理完毕该块土地地上附属物;四、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缴纳80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
    2023-04-24
    250人看过
  • 杜国信与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国信,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新亭,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北宋镇殷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明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现住该所。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杜国信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水库承包费3600元,于2004年12月18日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其他诉讼费用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费3
    2023-04-24
    264人看过
  • 张家中与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中,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委托代理人周湘峰,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砚贵,男,农民,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明连,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林臣,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上诉人张家中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岭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家中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3月12日,被告与范清温签订“承包桥头鱼塘合同”,后经被告同意,范清温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张家中,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十年(1995年一2004年止)。履行合同期间,原告
    2023-04-24
    385人看过
  • 孙会民与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孙会民,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农民,现住址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职务:该行政村代理村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干部,现住所:阿城市国税局家属楼。原告孙会民与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会民,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会民诉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取得了4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开始
    2023-04-24
    373人看过
  • 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丁华,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斌,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秀萍,女,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委会旧县村280号。委托代理人詹秀莲,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普自村33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爱贵,富民县永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
    2023-04-24
    45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与钱玉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法定代表人田珍,社长。委托代理人丁弘,男,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华,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村主任,住该村。被告钱玉清,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官道乡张谢村三区2号。委托代理人施易,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江村经联社)与被告钱玉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颖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村经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丁弘,被告钱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村经联社诉称:2000年与200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了原告方490亩一级耕地,合同注明耕地用途为种养殖业,合同期限为30年。该两地块土质均为黄土,
    2023-04-24
    27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2
      (一)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的解除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2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外,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
    •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7
      承包合同到期的话,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