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廷印,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民调主任,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20号。
委托代理人冯昌礼,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朝明,男,193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3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贵,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号。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东一村北门大街58号。
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道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吕朝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常亮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10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道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吕廷印、冯昌礼,被上诉人吕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贵、侯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朝明一审起诉称:1983年1月1日,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果树与土地1.84亩的承包合同,位置为口楼村口窑台,因这块承包地是吕朝明用自己承包的菜岭地和树与本村村民吕朝同互换的,双方有互换协议书,吕朝明承包合同预定期为15年,15年期满后,若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允许吕朝明继续履行1983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06年6月,二道关村委会在未与吕朝明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吕朝明的同意,私自将吕朝明所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培训中心,转让费每年2万元,共计30年,吕朝明得知二道关村委会将其承包的果树土地转让他人后,曾多次与二道关村委会协商,要求二道关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或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并给吕朝明调整果树土地1.42亩,二道关村委会一直答应给吕朝明经济赔偿及另行划给吕朝明果树土地和经营权,但二道关村委会至今未给吕朝明经济赔偿和土地赔偿,吕朝明认为二道关村委会侵犯了吕朝明合法经营的权利,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
二道关村委会一审中答辩称,认可吕朝明起诉事实,不同意调解解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1月1日,二道关村村民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果林地承包合同,位置在口楼村口窑台。同时,吕朝明也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了另1份果林地承包合同,位置在菜岭地。1983年5月13日,吕朝明与吕朝同达成上述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二道关村委会知道两村民对其承包的果林地互换后,没有提出异议。吕朝明及吕朝同两村民的果林地承包到期后,二道关村委会未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吕朝明及吕朝同两村民继续承包其果林地至今。2006年6月,二道关村委会将吕朝明互换后的即口楼村口窑台的果林地其中一部分租赁给其他部门建机房,并收取租金至今。另一部分果林地建三层营业楼进行营业。二道关村委会对此建筑未提供建筑批准文件。吕朝明已无法在原有的果林地上继续经营管理。为此,吕朝明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与吕朝同互换后的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在庭审中,二道关村委会承认上述事实,不同意调解,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吕朝明、二道关村委会双方当庭陈述、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有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互换协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和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均是各方在签订各自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自签订合同行为及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各自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各自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吕朝明要求继续履行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吕朝明继续履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并继续履行与二道关村村民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
二道关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互换合同,二道关村委会不知情;第二,吕朝同本人户口迁出二道关村,已没有承包权;第三,二道关村委会没有将土地承包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培训中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吕朝明的诉讼请求。
吕朝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称:第一,吕朝明承包土地是合法的,调换经营土地是经当时村领导签字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第二,二道关村委会强行占用吕朝明承包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吕朝明的诉请是确权和恢复合同的执行,是正当合法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二道关村委会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吕朝同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的果林地承包合同及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二道关村委会虽提出其对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不知情,但二道关村委会原领导证明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是经二道关村委会许可的,且在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后长期的履行过程中,二道关村委会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二道关村委会是认可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果林地承包互换协议的。吕朝明与二道关村委会签订果林地承包合同后至今,双方之间一直沿用原承包合同,没有再签订其他承包合同,也未解除原合同,因此,吕朝明要求继续履行原果林地承包互换合同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道关村委会有关吕朝明与吕朝同签订的互换合同二道关村委会不知情,吕朝同本人户口迁出二道关村、吕朝同已没有承包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常亮
代理审判员宋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娅妮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2(一)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的解除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2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外,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
-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怎么办?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7承包合同到期的话,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